详解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分类:1、集中控制系统是指带有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集中控制和显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其配套的消防应急灯的工作状态。2、非集中控制系统是指系统中不设置应急照明控制器,由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分别控制消防应急灯工作状态的疏散指示系统和消防应急照明。应急照明配电箱是指为自备消防应急灯供电的供配电装置,照明应急集中电源是指由蓄电池储存,为集中供电型消防应急灯供电的电源装置。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疏散照明设置:1、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居住建筑外,工厂、民用建筑、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消防电梯前室或共用前室、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封闭楼梯间、避难楼层、避难走道;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观众厅、展厅、多功能厅、营业厅、餐厅、演播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场所;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廊;生产场所和人员密集车间的疏散走廊。2、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壁的上部或天花板上;备用照明灯具应安装在墙壁或天花板的上部。
灯光疏散指示系统标识设置:
1、公共建筑、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单层、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居住建筑、多层厂房应设置轻型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要求: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紧急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安装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离地面1.0m以下的墙上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系统标志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m;在过道转角处,不应大于1.0m;对于袖珍走道,不应大于10m。
2、下列建筑物或者场所应当在疏散走廊和主要疏散通道的地面设置能够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者灯光存储疏散指示标志: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铺;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地上商铺;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m2的展览建筑;歌舞娱乐场所;1500座以上的电影院、剧场,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礼堂或礼堂;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候车室、候车大厅和候机楼的公共区域。